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网站帮助
 
首页 | 安都简介 | 法律动态 | 安都风采 | 典型案例 | 业务范围 | 收费标准 | 法律查询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站内公告
  会员登录
 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超级搜索引擎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网络搜索
  
  热门法律TOP1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订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葡萄牙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
 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版权及免责声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您现在的位置:经典法律>>正文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查看权限: 普通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作者:安都在线 来源:北京安都律师事务所 阅读次数: 3613 发表日期: 2010-10-18 11:39:5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法发[2007]16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同时不再适用。为了贯彻落实《办法》,规范诉讼费用的交纳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法》实施后的收费衔接
  2007年4月1日以后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适用《办法》的规定。
  2007年4月1日以前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不适用《办法》的规定。
  对2007年4月1日以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依法再审的,适用《办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依法改判的,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按照原审时诉讼费用负担的原则和标准重新予以确定。

  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
  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三、关于诉讼费用的负担
  《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四、关于执行申请费和破产申请费的收取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申请费和破产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自 2007年4月1日起,执行申请费由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之外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破产申请费由人民法院在破产清算后,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五、关于司法救助的申请和批准程序
  《办法》对司法救助的原则、形式、程序等作出了规定,但对司法救助的申请和批准程序未作规定。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操作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将于近期对《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进行修订,及时向全国法院颁布施行。

  六、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的具体交纳标准
  《办法》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第十三条第(二)、(三)、(六)项和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制定各地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的具体交纳标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商同级人民政府,及时就上述条款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的具体交纳标准,并尽快下发辖区法院执行。

  2007年4月20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7年04月20日 实施日期:2007年04月20日 (中央法规)


[录入:北京安都律师事务所 责编:安都在线]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网站管理 | 超级搜索 | 自选风格 
尊严来自实力
Copyright© 2005-2010 北京安都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站长:吴迪 站长邮箱:invincible.wudi@163.com
建站时间:2008-8-31
 备案号:京ICP备10217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