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网站帮助
 
首页 | 安都简介 | 法律动态 | 安都风采 | 典型案例 | 业务范围 | 收费标准 | 法律查询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站内公告
  会员登录
 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超级搜索引擎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网络搜索
  
  热门法律TOP1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订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葡萄牙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
 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版权及免责声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您现在的位置:经典法律>>正文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查看权限: 普通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
作者:安都在线 来源:北京安都律师事务所 阅读次数: 4509 发表日期: 2014-3-10 15:03:04
【法规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13.12.28  【实施日期】2013.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唯一标志】215347 
【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

  一、废止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二、废止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三、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有效;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录入:北京安都律师事务所 责编:安都在线]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修订)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1条评论] [发表评论]
 百家樂的玩家下注一段時間就會發現,有段時間特別好賺 [会员_kericnnoe 2022-12-2 7:17:51]
第1页,共1页,共1条评论 1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网站管理 | 超级搜索 | 自选风格 
尊严来自实力
Copyright© 2005-2010 北京安都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站长:吴迪 站长邮箱:invincible.wudi@163.com
建站时间:2008-8-31
 备案号:京ICP备10217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