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网站帮助
 
首页 | 安都简介 | 法律动态 | 安都风采 | 典型案例 | 业务范围 | 收费标准 | 法律查询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站内公告
  会员登录
 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超级搜索引擎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网络搜索
  
  热门法律TOP1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订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葡萄牙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
 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版权及免责声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您现在的位置:经典法律>>正文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查看权限: 普通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
作者:安都在线 来源:北京安都律师事务所 阅读次数: 4394 发表日期: 2015-1-7 11:24:5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已于2014年10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2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
(2014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12月26日起施行 法释〔2014〕15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海事诉讼中保险人代位求偿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相关法律问题的请示》(沪高法〔2014〕8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相关规定,结合海事审判实践,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三章规定的相关请求权之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确定。

  此复。
[录入:北京安都律师事务所 责编:安都在线]
上一篇:没有上一条记录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网站管理 | 超级搜索 | 自选风格 
尊严来自实力
Copyright© 2005-2010 北京安都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站长:吴迪 站长邮箱:invincible.wudi@163.com
建站时间:2008-8-31
 备案号:京ICP备10217343